原人社发〔2018〕227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51号)精神,经个人申请,人社局审核、公示,政府同意,决定对金蕊等110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安置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尽快通知、安排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于2018年9月1日正式上岗。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后每人每月工资1480元,从2018年9月份起根据各单位考勤情况,通过银行按月将工资打到个人工资卡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直接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从个人工资代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各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考勤制度,严格工作纪律,防止工作松懈、随意脱岗、甚至只领工资不上岗等情况发生。各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及工作完成情况,务必于当月底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股(412室)报送上月“核拨工资审批单”,经审核确认后,由我局向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证明,区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将工资划拨到个人工资卡上,未按期报送“核拨工资审批单”的,不予核拨工资。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单位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长期脱岗、顶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资格,所空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补充,对弄虚作假套取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维护上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用人单位和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七、在本通知下发7日内,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局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岗位,将重新安置人员。
附:
1、 核拨工资审批单
2、 原州区2018年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
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